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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第一百货公司股权并购案

作者:龚春刚  更新时间 : 2013-11-04  浏览量:1830

委托人:某市第一百货公司全体股东

委托事项:为某市第一百货公司全体股东股权并购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主办律师评述】

该百货公司经1999年改制后成为股份合作制百货公司,后来经过一系列工商登记变更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职工持股人数为99人,委托十三人代持股。由于股东人数众多,且从企业改制后职工持股后一直未获取相应的利益,因此对这次股权转让期待颇多。如何能够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要照顾到企业退休职工、在岗职工等职工的权益,是摆在公司领导层面前的重要议题。主办律师在全面分析了并购公司的并购意图以及该百货公司的现有的对外债务、资产状况、运营情况,积极全面参与了股东会的召开、与并购公司的谈判,股权转让协议的起草,相关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为该百货公司股权成功转让做出了积极有意义的工作。该百货公司全体股东对我们的工作表示十分满意。

一、背景介绍

某市第一百货公司(下称百货公司)是该市商业领域的龙头企业。 该公司于始建于1958年,性质为集体企业。20世纪90年代,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原企业的职工每人均持有一部分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通过企业董事会的不懈努力和积极探索,百货公司的经营模式及管理模式不断的改变与创新,使得百货公司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占领了当地百货零售领域的大部分份额,在20世纪90年代全国商业陷入低谷之时,百货公司的营业利润仍逆市上行,显示出其强大的市场驾驭能力。百货公司先后取得了“全国文明经营示范单位”、“中国信誉企业”、“中国企业形象最佳单位”、“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单位”、“国家级诚信单位”、“国家级保护消费者权益优秀企业”等荣誉称号。但对于股东来说,公司良好的经营业绩并没有带来实际的收益,这种情形的出现,缘于百货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为了新建百货大楼而从银行贷款产生的1个多亿的负债(直到2011年,才通过债务重组将银行贷款减为5000余万)。巨大的债务及利息几乎吞没了每年的全部营业利润。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以董事长为首的董事会成员一直在为百货公司寻找婆家,以期将百货公司出售,得到现实的价值,满足股东的分配要求。终于,2012年7月份,某大型集团公司向百货公司提出了并购的意向,双方并购的谈判由此展开。

二、有关并购的焦点问题

在企业并购业务中,涉及到很多复杂的问题,如并购主体资格的审查、并购内部决议程序、并购方式、债务的处理、职工的安置、税费的缴纳、股东对转让款的分配等。而委托人显然并不具备上述内容的专业知识,除非向其释明所有相关问题,否则无法就并购事宜作出正确的决策和判断。因此,我所组织专业人员,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对并购所涉及的问题逐一做出说明,并提出了我们对并购的意见和建议。随后我们又组织董事会及目标公司股东代表进行充分会商,将与并购方谈判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及谈判策略明确下来,做到有备而来,有的放矢。

(一)资产并购还是股权并购

对于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区别及对股东或企业的影响,我们在意见书中用了大量的篇幅去表述,如果采用资产收购方式的话,目标公司应缴的税费(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达到800余万元,且出售资产所得的价金仍要记载于公司资产项下的银行存款科目中,如果想将其分配给股东,企业需要注销清算,而注销清算要通知债权人,这就意味着企业的资产在偿还银行贷款,欠缴的税费后并无剩余,无法达到目标公司董事会的出售目的。此外,目标公司以资产并购的方式卖出,通过多年经营积累起来的商誉等无形资产无法体现价值,会大大减损公司的收益。因此,我们建议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并购,因为股权转让款是直接打到股东帐户中的,不进入企业资产项下,在扣除个人所和税后由股东实际取得。股东与企业完全分离,无须再考虑企业存续与否的问题。对于并购方提出的各种可能的并购方案,我们与委托人准备了不同的预案,力争说服并购方采纳股权并购的方式。

(二)承债式收购还是非承债式收购

如果确定以股权收购的形式进行企业并购,会有两种形式可以选择,即承债式收购与非承债式收购。考虑到具体的操作层面,我们建议采取承债式收购的方案。因为非承债式收购,目标公司须先偿还现有负债,而目标公司显然缺乏偿债资金。如果由收购方先支付偿债的款项,如何入账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对于公司融资渠道来说,除了通过留存收益投资、变卖资产等内生方式之外,外部融资一般只会有两种形式:债务融资及股权融资。如果收购方先将偿债资金汇至目标公司账户用于偿还负债,则该笔偿债资金要么成为目标公司对收购方的负债,要么收购方通过增资扩股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当然,实践中也可以作为投资款暂时计入所有者权益,但收购方一般不会认可以此方式注入资金)。如果是以负债的形式进入目标企业,则目标公司新增了债权人,若之后并购不成,目标公司将承受更急迫的偿债压力,而目前的对外负债,由于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已经达成了重组意向,还款压力要小的多。因此,该种方式并非最佳方式。同样,收购方如果以股权的方式先注入偿债资金,对目标公司也会产生不利。因为收购方会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可能会通过后续的与股东单独接触的方式分别购买股权,最终实现控股,企业全体股东作为一个整体的谈判优势会失去。而承债式收购则可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股东收到股权转让款,退出股东资格,收购方作为股东进入,目标公司的原有负债并不因股权转让产生变化,仍由目标公司负责。

(三)目标公司价值的确定

如果采用承债式股权并购方案,就要确定公司的实体价值。目标公司的财务管理一直都相当规范,财务报表能够真实的反映经营业绩,因此我们建议以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的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同时参考其它可比的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来确定大致的价值。

(四)企业员工的安置问题

由于目标公司是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制的,历史又比较悠久,职工成分及享受社保的方式比较复杂,职工的社保问题一直是目标公司董事会非常关注的问题。如何保证现有职工的社保待遇在企业被并购后不降低,是与并购方在谈判磋商时必须被提及的一个重要方面。我所组织人力资源及社保方面的专职律师拟就了一套完整的职工安置方案,提交目标公司董事会讨论。

(五)前期程序及后期程序

因为股权并购的过程涉及到一系列内部和外部程序,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变更登记、各类授权等。为了避免出现个别股东或董事会成员以程序违法或决议不符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为由影响并购事宜,我们要求目标公司董事会在法定程序上一定不能有疏漏,向其提供了在并购过程中所需要的法律文本,释明了法律法规对相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三、谈判磋商

在进行了充分的并购前准备后,我方代表委托人与并购方展开了谈判。在谈判中,基本上按照我方确定的方案达成了共识。

(一)说服并购方采用股权并购的方式

正如之前预料的那样,在谈判过程中并购方提出以资产收购方式进行企业并购,理由是风险小,可以将购买的资产整合到现在的集团企业,通过生产要素的重新分配实现更大的价值。按照我们与目标公司董事会事先准备的预案,通过对目标公司历史渊源的回顾及对企业的商誉分析,我们向收购方阐明了股权并购的优势,即可以取得目标公司业已取得的商誉与企业字号,良好的商誉与企业字号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可以使企业在竞争市场中拥有更强的核心竞争力,并拥有一批忠实的客户,增大退出壁垒。资产收购并不能取得目标公司的字号和商誉,而商誉的重新培养需要一段长时间的过程,对于在收购之后继续运营的商业公司来说,存在着相当大的不确定性。经过权衡,收购方最终放弃资产并购的模式,确定了股权并购方式。

(二)确定承债式收购模式

在确定股权并购方式后,并购方提出不承担目标公司现有债务,在其并购前,目标公司应当清理完毕所有对外债务,对于并购方的此种要求我们表示充分理解。实践中,对于并购方来说,最难以确定的,同时也会产生巨大风险的就是目标公司的债务,因为企业会计制度的不健全及现有会计制度的固有缺陷(如很多债务不体现在财务报告中,属于表外债务),即使并购方已经审慎的进行了调查,也无法保证其查证了所有企业的负债。但正如我们在本文第二部分进行的分析,目标公司无法接受此种模式。为了达致承债式售出的目的,我所建议目标公司董事会向并购方出具债务承诺书,写明现目标公司的所有表内及表外、现实与潜在债务。其中有一笔债务使收购方对我方产生了充分信任,并敲定了承债式收购模式。该笔债务是前面已经提及的对银行欠付的一亿余元贷款(后经债务重组,缩减为5000余万元),但目标公司在债务重组后,并未及时调帐,该笔债务在财务报表中仍体现原值。在与委托人之前的讨论中,我方律师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对委托人作了重要提示,即如果该笔负债调帐之后,将增加营业外收入5000余万元,进而导致企业所得税增加1300万,性质上属于以政府的负债。而收购方与委托方一样,并未注意到此问题,当我方将此负债在承诺书上注明后,收购方认为我方是诚信的,并有理由相信我方提示了所有目标公司的债务,这样就可以在预知债务的情形下对并购决策进行安排,排除了未查实债务产生的巨大风险。

(三)此外,职工安置问题也达成了共识,以不低于现有标准,由目标公司在并购后继续承担社会保障。

四、结果

并购方与某百货公司全体股东签署股权并购协议书,双方已经履行了协议义务,取得了双赢互惠的结果。在某百货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承办律师做出的大量工作,取得的成效,全体股东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和高度的赞赏。

以上内容由龚春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龚春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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